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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理工科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浏览量:时间:2023-06-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理工科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升科研管理服务水平,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激励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研活动,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立项部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理工科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理工科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理工科科研项目经费、国防军工项目经费、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合作经费等。

第四条 理工科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的管理原则是预算管理。

第五条 科研经费应进入学校指定的财务账户,每个项目应专款专用,单独建账。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与校内相关职能处室的管理职能对应。

科学技术处、财务资产部是科研经费的主要管理部门。科学技术处负责科研经费的立项管理和科研合同(任务书)的审核,并依据科研合同(任务书)核拨科研经费;协同财务资产部指导、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审核经费预算和预算调整;配合财务资产部对科研经费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试制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论证、招标、采购、调拨、处置等过程管理,按照我校各归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由相应部门实施。

审计处是科研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部门。

人力资源部、研究生院分别负责科研经费聘用人员和研究生的备案管理,人员聘用须依法依规,根据学校编制外人员聘用等有关要求,按照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保障聘用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编制科研项目预算,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约定使用经费。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要求确保承担的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财务助理参与项目预算编制和调整、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工作。聘用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根据情况通过科研经费解决,并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 科研经费单笔支出50 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单笔支出50 万元及以上须由科学技术处负责人审批;单笔支出100 万元及以上须由分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时,科研经费支出应按学校财务管理要求进行审批。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科研经费原则上不拨出。

第三章 预算与支出管理

第九条 理工类纵向项目按经费组成形式分为三类:一是有间接费用的纵向项目,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二是无间接费用的纵向项目,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管理费;三是项目经费实施包干制的科研项目。

第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支出科目分别为: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第十一条 直接费用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类科目和项目研究情况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各科目预算不设比例限制。

直接费用中除50 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第十二条 直接费用支出按批复预算或合同书执行。

仪器设备购置支出、材料购置支出、国际/国内差旅支出、会议支出、劳务费发放等执行学校规定。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发放标准参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相关规定如下:

(一)预算总经费调整和合作单位之间经费调整,须报立项部门批准。

(二)设备费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调整申请,经科学技术处审核,报财务资产部备案。

(三)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是指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支出范围包括学校管理费和课题组间接费用。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预算编制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严格按照规定比例列支,具体间接费用以项目任务书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收到间接费用到款办理入账时,由科学技术处配合财务资产部根据项目经费预算建立科研项目间接费用账户,用于安排学校管理费和课题组间接费用。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按照学校公共资源全成本核算管理要求核算。

学校作为课题单位或合作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间接费则上按到校经费比例核定提取;若项目有明确约定,学校项目负责人须向科学技术处和财务资产部提供项目经费总预算及分配方案,经审核后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管理费在间接费用中优先足额列支。管理费按照间接费用的30%(学校18%,院系所12%)提取。

第十八条 课题组间接费用支出按照间接费用的70%列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任务实施情况在课题组内部统筹使用。使用范围如下:

(一)用于开展科研活动的支出。优先用于支付为项目实施发生的间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用品购置、办公通讯、网络、审计等费用;也可用于补贴直接费用,支出科目见本办法第十条。

(二)科研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科研人员实际贡献统筹安排,确定发放方案并提出发放申请。

第十九条 无间接费用的纵向科研项目包括两类:一类是合同中编制了预算的纵向项目,经费支出按照合同中经费预算与开支范围执行;另一类是合同中未编制预算的纵向项目,项目负责人在确保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遵循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预算,填写《西北大学理工科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经院系所、科学技术处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 无间接费用的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留校经费总额的5%(学校3%,院系所2%)核定提取。管理费提取比例立项部门有特别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项目经费实施包干制的科研项目,按照学校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外拨经费包括合作经费转拨与购买技术服务:

(一)合作经费转拨指由学校作为依托单位联合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科研项目,根据项目任务书(合同)转拨合作经费至合作单位的行为。合作双方应根据项目任务书(合同)和预算签订合作协议,合作经费转拨不计提项目管理费。

(二)购买技术服务指因项目研究需要将部分测试、化验、加工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所发生的经费转拨行为。购买技术服务需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和预算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按照学校采购招标程序办理,学校应按规定提取管理费。

项目组内部进行的校内经费调拨,由科学技术处依据双方协

议审批办理经费调拨。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题验收时,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经费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在学校财务系统中根据实际支出情况据实填写,经财务资产部核对、科技处审核后,报立项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立项部门准予结题验收的项目,认定项目结余资金。立项部门对结余资金有明确规定的,按立项部门规定执行。一次性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结题验收通过结论下达当年,持结题验收证明到财务资产部办理结账手续,结转项目结余资金。结余资金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用于原项目团队提出的科研需求。未通过结题验收或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依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原渠道退回拨款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处、财务资产部及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审计处、研究生院、人力资源部、院系所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或未按合同、协议约定执行;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六)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七)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八)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或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项目,学校可终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69日至202868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