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浏览量:时间:2019-12-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的实施意见》,加强和规范陕西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指根据建设创新型陕西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围绕我省支柱产业发展,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运行管理等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 依据《陕西省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中确定的重点领域,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单位建设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并于每年3月集中受理工程中心组建申请。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根据重点建设领域,结合自身优势,编制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四份,编制提纲见附件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有关规定;

(二)具有明确且可行的发展思路、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

(三)在相应技术领域、行业中有坚实的科研工作基础和特色,近几年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和省部各项科技任务;有相关学科技术相互支撑的科研、开发条件和成果转化经验;在国内、省内同行中具有学术和技术优势;

(四)有精干的、具有较强技术创新意识、市场意识和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意识的领导班子、技术带头人;有一支在相关领域中结构合理、工程化素质较高的技术队伍和在市场经济中有较强管理水平的管理机构;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

(五)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业绩和一批具有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

(六)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具有进行科技成果工程化所需的基础设施和部分装备,能够为工程研究中心的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条件,具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

(七)与国内外企业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并有接受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转化和向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经验;

(八)具有集聚或培养高层次工程研究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技术培训的基础条件。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可行性论证。

第九条 经过专家论证评审,省发展改革委择优批复省级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对业绩突出的工程中心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条 依托单位按照批复进行工程中心的组建,可采取边建设、边运行的模式,组建期限一般应控制在两年以内。组建过程中如对原计划进行调整,须报经省发展改革委审定。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核定

工程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工程中心,正式核定为“陕西省×××工程研究中心”并授牌;对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改进,到期仍不合格的,可撤销组建批复。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由依托单位直接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可参照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人员、财务、资产、分配和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年度报送制度,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二)应于次年2月25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工程中心上报的年度工作报告及相关情况进行审查、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对评价优秀的工程中心给予表彰奖励;对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的,将撤销工程中心称号。

第十五条 对业绩突出的工程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将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