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浏览量:时间:2019-12-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组建与运行的规范化管理,积极推进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强化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中间环节,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主要依托于行业、领域科技实力雄厚的重点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高等院校,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与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陕西省工程研究中心是以“科技成果产业化、运行机制企业化、发展方向市场化”为核心,将具有重要及长远市场价值的重大科研成果进行完整的工程化和集成化研究开发,消化、吸收和集成创新引进的先进技术,为产业化规模生产提供成套成熟的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并能不断地推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围绕我省支柱产业和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针对重大关键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集成;持续不断地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产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建设一流的具有工程化实验条件的科研开发、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基地。

2、运用其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吸纳先进研究成果,促进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

3、面向市场和产业,实行开放服务。为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

4、为相关行业和领域培养高水平的工程技术人才。

第四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协调在陕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负责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是协调在陕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负责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两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制定规划、受理申报、评估论证、验收、审批、宏观指导及管理等项工作。


第二章 申请、审批、验收与评估

第五条 申请组建省级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计委、科技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2、具有明确且可行的发展思路、发展战略与经营方针。

3、在相应技术领域、行业中有坚实的科研工作基础和特色,近几年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和省部各项科技任务;有相关学科技术相互支撑的科研、开发条件和成果转化经验;在国内、省内同行中具有学术和技术优势。

4、有精干的、具有较强技术创新意识、市场经济意识和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意识的领导班子、技术带头人;有一支在相关领域中结构合理、工程化素质较高的技术队伍和在市场经济中有较强管理水平的管理机构;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

5、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的业绩和一批具有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

6、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具有进行科技成果工程化所需的基础设施和部分装备,能够为工程中心的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条件,具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

7、密切联系一批企业,与之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并有接受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转化和向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经验。

8、具有集聚或培养高层次工程研究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技术培训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工程中心的立项。

工程中心的建设遵循从本省经济、科技的发展实际,按照统筹规划、择优扶强的原则组建。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立项程序如下:

1、申请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工程中心建设申请书,并附工程中心组建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科技厅申报;

2、省科技厅会同省计委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可行性论证评审;

3、评审通过后,由省科技厅审批下达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书面批复。依托单位按照批复进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工作。

工程研究中心的立项程序如下:

1、申请建设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由申请单位按照规定格式编写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计委申报;

2、省计委会同省科技厅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可行性论证评审;

3、评审通过后,由省计委审批下达建设工程研究中心的书面批复。依托单位按照批复进行工程研究中心的组建工作。

工程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申请书格式等相关材料,由省科技厅和省计委分别依照本办法制定。

工程中心采取边建设、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限一般控制在两年以内。

工程中心在组建过程中,如对原计划进行调整,须报经省科技厅或省计委审批。

第七条 工程中心的验收。

工程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由省科技厅或省计委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工程中心,正式命名为“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陕西省×××工程研究中心”;对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改进,对改进后仍不合格的,可撤销组建批复。

第八条 工程中心的评估。

工程中心进入正常运行后,省科技厅和省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分别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检查评估,对评估优秀、良好的工程中心将给予表彰奖励;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工程中心评估规则另行发布。

第九条 根据我省经济、科技发展的需要,鼓励国家在陕的工程中心按照自愿的原则申请挂省工程中心的牌子,或采用省部联建的方式为陕西地方经济、科技发展服务。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工程中心由依托单位直接管理,可参照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人员、财务、资产、分配和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依托单位应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等。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确定,报省科技厅或省计委备案,一般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依托单位对在任职期间需外出超过一年以上的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应及时给以调整。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编制由依托单位自行核定,原则上在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固定人员应包括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应保证一定数量的高、中级技术人员。

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随时吸收和接纳省内外相关技术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试验和实现成果转化。接产企业也可从转化过程开始阶段派人介入。同时,要注意吸引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并积极吸收有成就的留学回国人员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费用和经常性费用(包括基本运行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筹措。本省对省级工程中心主要是以其承担的重点研究开发和科技产业化项目给予适当经费支持,工程中心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应通过研究开发、工程化水平的竞争获得各方面经费资助。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每年的工作情况应于次年二月十五日前报送省科技厅或省计委,并按要求填报工程中心运行情况的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积极鼓励并引导省级工程中心为陕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并主要采取“给政策,给任务”等办法予以支持。

1、本省鼓励和吸收工程中心承担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2、在青年科研骨干和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等方面,对省级工程中心给予倾斜扶持。积极邀请工程中心的科技人员参与陕西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和科技计划的制定和对重大科技项目的评议审查。

3、工程中心完成的重大科技成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请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计划。

4、工程中心研制开发的新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请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

5、工程中心所需出国培训进修人员、引进国内外人才等国际合作交流活动,报省科技厅和省计委审定后,可列入省国际合作交流计划。

6、对业绩突出的工程中心将择优推荐国家级工程中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可据此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