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协调教职员工、学生和其他人员在研究、开发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同学校之间的利益关系,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院系(部、馆、所)、机关(处、室)及学校所属的一切事业和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的知识产权”是指学校教职工、全日制在校学生和其他在册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利用本单位名义,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权利。
属“学校的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所取得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即在执行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名义承担的科研计划(或合同)课题时所取得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自选课题、自筹资金,但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或业余时间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等。
(二)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任务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
(三)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学校的教职工,在离开学校原工作岗位1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学校承担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学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
(一)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校标;
(三)学校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第五条 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七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校在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二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七条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第八条 在执行学校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于学校所有。
第九条 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己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除与接收单位另有约定外,其专利权或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应归学校所有或双方共有。
第十条 在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科研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学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学校所有。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在进站前应就知识产权问题与流动站签定专门协议。
第十一条 学校的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学校1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归学校所有。
第十二条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或作品上署名及按相关规定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所属单位的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知识产权由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单位持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的,其权利归学校持有。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是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最高机构,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下设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科学技术处(科技处),涉及各相关单位具体业务的由各相关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的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申请立项之前首先应当进行专利文献及其相关文献的检索。在科研工作进行中,课题研究人员应认真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科研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相关资料收集整理移交给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在科研活动中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者形成的技术成果,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向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专利的建议,并提交相关资料。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成果,应作为学校的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第十七条 与国内外单位、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所签书面合同中应有保护知识产权条款。订立合作研究合同、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必须经过科技处的审查,并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第十八条 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转让及许可使用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属时,须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要加强科技保密管理。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访问、参加会议、参观、咨询、通信等),对属学校的保密信息和技术资料,要按照有关保密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来学校学习、进修或从事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研究生、博士后或临时聘用人员,在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归学校所有。上述人员有责任保护所在进修单位的知识产权,在其工作结束离校前,须将在学校从事研究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样品等交回所在进修单位,并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
第二十一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学校的教职工,在其离开学校前,必须将在学校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样品等交回原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所有人员都有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学校的知识产权发表、泄露、使用或转让。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级领导应重视开展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工作,加强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组织和管理。学校进行知识产权自主实施、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入股或者共同实施的,按照西北大学相关成果转化文件执行。
第四章 知识产权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校法人作品及职务作品的研究、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学校自主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将其知识产权或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按照西北大学相关成果转化文件予以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侵犯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由学校及其教职工、学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的,学校有处理权的,应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学校无处理权的,可提请并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做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泄漏学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未经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校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或造成学校无形资产流失和损失的,由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学校教学、科研、创作及其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产业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学校将责令其改正、退还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
第三十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都有积极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认真组织执行本规定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知识产权保护时效按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8日至2023年1月7日施行,由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西北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校发〔2004〕科字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