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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

浏览量:时间:2025-05-08

西北大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诚信建设,构建健康的学术生态,培育创新文化,涵养优良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西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西北大学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和科研诚信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统筹指导学校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调查、认定等。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受理的来源包括: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发现的线索;学校收到的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移送的线索;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

第五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应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三)有明确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四)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

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六条  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的线索;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

(四)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对收到的学术不端行为线索进行研究,决定是否受理并将该意见通知实名举报人或转来线索的单位。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

学校决定正式调查的,由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组成调查组开展工作。调查组由相应职能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开展事实调查,组织专家组进行学术评议。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

第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被调查人、举报人及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第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形成调查认定结论,并可据此依职权作出处理,或者建议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研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根据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的调查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向学校提出具体处理建议,由学校依据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三)一定期限取消推荐申请或参与科研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四)撤销利用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的相关校内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或奖励绩效,撤销利用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

(五)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

(六)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七)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八)暂缓授予学位;

(九)不予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十)记入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数据库;

(十一)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在此基础上,学校还可按照被处理人的不同身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对其作出处分处理或向有关方面提出处分处理的建议。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

(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

(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

(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学术不端行为。

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

(二)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

(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

(五)有组织地实施学术不端行为;

(六)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学术不端行为;

(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

第十四条  学校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第十五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并由其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者无法送达的,在学校指定公告栏上张贴或在学校指定的网站或者媒体上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诉申请人。学校决定受理的,可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复核,并在9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复核结果。

第十七条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不构成学术不端且已经对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可及时以适当方式澄清。

对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人,属于本校人员的,学校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不属于本校人员的,学校通报其所在单位处理,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参与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秉持客观公正,遵守工作纪律,执行回避制度,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对于违反规定者,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1216日至20261215日施行,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