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服务指南 > 规章制度 > 正文

西北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浏览量:时间:2026-03-2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对外签订技术合同的法律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使学校技术合同管理更加科学化、有序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教职工以学校名义,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活动而依法签订的技术合同的管理。

离退休人员、博士后以及其他以学校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非在职人员,以学校名义签订技术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校教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知识产权归属学校,学校有权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转让。

第四条 教职工在技术合同签订活动中,应当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诚实守信,如实反映项目的技术状况和相关内容,不得夸大技术价值,隐瞒技术风险,严格履行技术合同的有关约定,保证技术合同的正常实施。

第五条 严格杜绝技术合同签订活动中的不端行为,如窃取、侵吞、非法转让他人技术成果,以贿赂、欺诈、违约等方式谋取他人技术成果等,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技术合同实行学校、学院(系、所)、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第七条 高技术转移创新研究院作为学校技术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全校的技术合同实行统一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各部门和单位正确签订和履行技术合同;

(二)明确技术合同的标的是否清楚,合同主体是否合法,技术指标是否清晰,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成果归属是否合理;

(三)负责提供签订技术合同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四)审定技术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

(五)负责监督、协调、检查技术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负责协调解决技术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纠纷;

(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院(系、所)负责技术合同的审查,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核合同中涉及技术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

(二)保障技术合同所需的办公场地、人力、物力等;

(三)核验项目组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规定的技术条款;

(四)负责协调解决技术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技术纠纷。

第九条 技术合同中应当约定项目负责人或联系人。约定项目联系人且未约定项目负责人的,联系人即为项目负责人;未约定项目负责人或联系人的,项目负责人由学院(系、所)建议、高技术转移创新研究院审批确定。项目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按照学校或委托方合同模板草拟技术合同;

(二)负责填写学校技术合同审批表;

(三)负责审查合同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包括技术方案可行性、合同标的承担能力、技术风险等;

(四)组织带领项目组成员严格按照合同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约定的义务。

第三章 签订与认定登记

第十条 学校教职工以学校名义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交易活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的种类一般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三)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五)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第十二条 签订技术合同之前,项目联系人或负责人应认真调查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以下文件:

(一)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该当事人依法成立的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件;

(二)能够证明当事人资信状况良好的文件或银行存款证明;

(三)能够证明技术合同经办人有权代表当事人签订技术合同的授权委托材料;

(四)履行技术合同所需的其他必要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技术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法;

(九)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第十四条 签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的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与对方联系人草拟技术合同,填写技术合同审批表;

(二)项目依托学院(系、所)负责人审核合同,并在技术合同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三)高技术转移创新研究院对技术合同进行审批,并在技术合同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技术合同金额 5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高技术转移创新研究院副院长审签;50 万元(含)以上的,由高技术转移创新研究院副院长、院长依次审签;

(四)项目负责人在审签后的技术合同“联系人”或“负责人”栏签字;

(五)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技术合同,一般加盖“西北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的程序按照成果转化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凡不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程序签订的技术合同,学校不予承认,一切后果由签订人负责。

第十七条 除学校所属的独立法人单位外,任何学院(系、

所)或个人均不得擅自以本学院(系、所)或部门名义签订技术合同。

第十八条 技术合同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项目负责人或联系人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合同的起草、收发、传递、审批、制作、签订和备案等应当符合相关保密要求。

第十九条 高技术转移创新研究院负责全校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依据相关规定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手续。

第四章 履行与变更

第二十条 技术合同内容履行完毕,项目负责人应当将委托方或向被委托方出具的验收佐证材料移交至高技术转移创新研究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外委托的技术合同,应当符合源项目合同约定,并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一经当事人签字盖章,即产生法律效力,必须严格履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三条 技术合同发生纠纷后,高技术转移创新研究院、项目依托学院(系、所)应及时进行调解,并与对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需要变更或调整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并附上所在学院(系、所)签署意见的书面材料,高技术转移创新研究院根据变更及调整内容组织签订补充协议。对于未签订补充协议及不能如期完成合同义务的项目组,高技术转移创新研究院可根据情况通知财务管理部门,暂停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因项目组或项目负责人主观原因引起合同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遇到工作调动, 原则上在项目完成后方能办理调动手续,若擅自离校,一切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依托学院(系、所)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高技术转移创新研究院,待学校与对方商定后方可更换。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6 年3 月20 日起施行,由高技术转移创新研究院负责解释。《西北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西大科〔2018〕1 号)同时废止。